开关和开关,根据其技术特性以及用途,受到不同的监管文件的约束。海关联盟TR CU 004/2011“关于低压设备的安全性”的技术规定,经海关联盟委员会2011年8月16日第768号决定和TR CU 020/2011“电磁兼容性”批准技术设备”,经**会2011年12月9日第879号决定批准。
对于开关和防爆设计的开关,确认符合海关联盟TR CU 012/2011技术法规“关于在爆炸性环境中工作的设备安全”。
对于断路器和剩余电流装置,需要按照欧亚经济联盟技术法规TR EAEU 037/2016“关于限制在电气和电子产品中使用有害物质”的要求制定声明”。
将外国开关和开关进口到关税同盟境内,以及销售国内生产的开关和开关及其操作,制造组织(及其授权代表)必须在产品上标明EAC标志。标有EAC标志的基础是符合国家注册有效的技术法规的证书/声明,其中涵盖了开关和开关所受的所有技术法规。
2009年12月12日的RF**法令N 982“关于批准受强制性认证的单一产品清单和单一产品清单,其确认以符合性声明的形式进行”,适用于电源开关和高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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