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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条件
 C1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许可条件
 C1.1 基本条件
 (1)有专门的设计工作机构、场所;
 (2)有必要的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具备利用计算机进行设计、计算、绘图的能力,利用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出图率达到100%,具备在互联网上传递图样和文字所需的软件和硬件;
 (3)有一定设计经验和独立承担设计的能力。
 C1.2 人员
 C1.2.1 任职条件要求
 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校核、审核和批准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设计能力,能正确使用压力容器设计相关的软件,由鉴定评审机构通过理论知识考试、设计答辩等方式,对其进行压力容器设计专业能力评价。
 理论知识考试包括压力容器设计相关的理论基础知识、压力容器设计制造中常见的实际工程问题、压力容器设计相关的法规标准等内容。设计答辩时应当针对相应许可范围产品的压力容器设计图样,对设计图样及其所涉及的相关技术问题从基础理论、法规标准、技术要求、结构形式、制造加工、计算方法等方面进行考核答辩。
 C1.2.1.1 技术负责人
 由单位主管设计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压力容器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压力容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对重大技术问题能够做出正确决定。
 C1.2.1.2 设计批准人员
 (1)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较全面的相应设计专业技术知识;
 (2)能够正确运用压力容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并且能够组织、指导各级设计人员贯彻执行;
 (3)熟知相应设计工作和国内外有关技术发展情况,具有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在关键技术问题上能做出正确决断;
 (4)具有3年以上相应设计审核经历及相关业绩;
 (5)具有**技术职称。
 C1.2.1.3 审核人员
 (1)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方针、政策,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较全面的相应设计专业技术知识,能**设计质量;
 (2)能够指导设计、校核人员正确执行压力容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能解决设计、安装和生产中的技术问题;
 (3)具有审查计算机设计的能力;
 (4)具有3年以上相应设计校核经历及相关业绩;
 (5)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C1.2.1.4 校核人员
 (1)能够运用压力容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指导设计人员的设计工作;
 (2)具有相应设计专业知识,有相应的压力容器设计成果并且已投入制造、使用;
 (3)具有应用计算机进行设计的能力;
 (4)具有3年以上相应设计经历及相关业绩;
 (5)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C1.2.1.5 设计人员
 (1)具有相应设计专业知识;
 (2)贯彻执行压力容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3)能够在审核人员的指导下独立完成设计工作,并且能够使用计算机进行设计;
 (4)具有初级技术职称和一年以上的设计经历。
 C1.2.1.6 分析设计人员专项条件
 (1)具有压力容器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具有两年以上压力容器规则设计经历及相关业绩;
 (3)具有包括有限元法在内的应力分析专业知识;
 (4)能独立完成分析设计的相应设计、校核、审核工作,能使用计算机进行应力分析计算,并且能按照标准对分析结果进行评定。
 C1.2.2 人员数量
 (1)规则设计单位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少于10名,其中设计审核、批准人员不少于3名;
 (2)分析设计单位的设计审核、批准人员,必须同时具备规则设计的审核、批准技术能力,才能从事压力容器分析设计的审核、批准工作;分析设计单位的专职设计人员,除满足规则设计单位的人员要求外,其专职分析设计人员一般不少于3名,专职分析设计审核、批准人员不少于2名。
 C1.3 试设计要求
 设计单位准备的试设计文件应当覆盖其申请范围,并且具有代表性,每名从事压力容器设计的人员至少准备1套试设计文件
 C2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许可条件
 C2.1 基本条件
 C2.1.1 人员
 C2.1.1.1 质量**体系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制造过程的需要,设置并且任命质量**工程师及设计、材料、工艺、焊(粘)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理化检验、检验与试验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质量**体系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压力容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质量**体系文件,具有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经历和工作经验;如有关法规有要求,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胜任本职工作,并且不本附件表C-2所列理工科相关专业的学历与(或)工程类技术职称。质量**体系人员任职要求如下:
 (1)质量**工程师应当具有从事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管理或者检验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2)检验与试验责任人员应当具有从事压力容器产品检验4年以上工作经历,所受专业教育应当是压力容器相关专业或者焊接、材料、无损检测等相关专业;
 (3)设计责任人员应当具有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所受专业教育应当是过程装备制造(化工机械)、机械制造、机械设计等机械类专业,由鉴定评审机构对其进行专业能力评价;
 (4)金属压力容器焊接、石墨压力容器粘接与浸渍、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含热塑性塑料衬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粘接(手糊)与缠绕(含热塑性塑料焊接)责任人员,应当具有从事金属压力容器焊接、石墨压力容器制造、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含热塑性塑料衬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制造4年以上工作经历,金属压力容器焊接责任人员所受专业教育应当是焊接或者材料成型相关专业;
 (5)其他责任人员应当具有从事所负责工作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6)质量**体系责任人员应当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通过岗位培训,能够履行岗位职责;
 C2.1.1.2 技术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配备满足产品制造所需要的技术人员。
 C2.1.1.3 焊工
 采用焊接方法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配备满足产品制造需要并且具备相应资格的持证焊工,持证焊工的持证项目应当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焊接方法、材料种类和形式、焊接材料、焊接位置及焊接要素的要求。
 C2.1.1.4 无损检测人员
 (1)由本单位进行无损检测时,无损检测人员数量及持证项目应当符合表C-5的要求;无损检测外委(分包)时,制造单位只需按照表C-5的要求配备无损检测责任人员;
 (2)采用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TOFD)的制造单位,需有TOFD Ⅱ级人员2人。
 C2.1.2 生产场地
 (1)具备满足相应级别产品制造需要的生产场地;
 (2)产品承压部件的焊(粘)接必须**在室内作业完成;对于大型承压部件在室外焊(粘)接时,有必要的**焊(粘)接质量的防护措施;
 (3)具备满足原材料和焊(粘)接材料存放要求的库房或者场地,具有有效的防护措施;
 (4)具备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耐压试验、泄漏试验和其他相关试验的场地及防护措施,并且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5)具备满足无损检测设备和器材存放要求的场所;
 (6)具有能满足防护要求、空间适应产品检测需要的射线检测场地(曝光室)和能**底片冲洗质量和底片保存的场所(境外制造单位参照执行);对少量由于产品规格问题等原因无法在场地进行射线检测,需在制造场地进行检测时,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防护措施。
 C2.1.3 生产设备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切割设备、成形设备、机加工设备、焊接设备、焊接材料烘干和保温设备、起重设备、表面处理设备等,以及必要的工装。
 不锈钢、有色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有的生产厂房(或者清洁场地)和生产设备,不得与碳钢混放或者混合生产;对于钛、锆、钽等容器的制造,还应当有的洁净封闭厂房;
 (2)不锈钢和铜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有进行表面处理的设施;
 (3)钛、锆等活性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有满足材料切割要求的水力切割或者激光切割设备;
 (4)钛、锆等活性金属压力容器的热处理设备具有保持还原性气氛的能力。
 C2.1.4 检验与试验装置
 (1)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检测平台、无损检测装、理化检验装置、耐压试验装置、泄漏试验装置等;
 (2)专项条件规定不能外委(分包)的检验和试验项目,制造单位必须有相应的检验与试验装置;
 (3)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测量装置,并且按规定进行检定、校准合格。
 C2.1.5 外委(分包)控制
 制造单位应当有能力独立完成产品的总体组装、焊(粘)接、耐压试验、检验等制造过程。
 制造单位的设计、无损检测、热处理、理化检验和筒节卷制工作可以外委(分包)[专项条件规定不得外委(分包)的除外]。无损检测受委托(承包)方应当是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或者有能力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持证单位。
 C2.1.6 工艺要求
 制造单位应当有**产品本质安全的制造能力,能够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进行制造,并且在产品中体现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提供完整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制造单位应当有与压力容器产品制造相关的焊(粘)接、热处理、无损检测、耐压试验、泄漏试验等工艺文件。其中焊(粘)接工艺,制造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建立健全覆盖本单位所有产品的焊(粘)接工艺规程。建立焊(粘)接工艺规程所依据的焊(粘)接工艺评定应当在本单位进行,由本单位持证的熟练焊(粘)接人员使用本单位的设备设施焊(粘)接试件。
 C2.1.7 试制产品
 (1)试制产品应当能充分体现并且能验证制造单位申请许可范围内的制造和检验能力;
 (2)有设计文件鉴定要求的试制产品,应当**先取得产品设计文件鉴定合格报告,方可试制产品;
 (3)试制产品的试制过程应当接受监督检验;
 (4)试制产品数量及要求见表C-6,制造单位至少准备1台许可范围的试制产品,如果1台试制产品不能包括许可范围产品的制造工艺,可以通过增加试制产品来达到对所有制造工艺的覆盖;试制品应当完成耐压试验,不得喷砂(丸)、油漆、涂装;铸造类等非焊(粘)接压力容器的制造工艺还应当包括铸件组装、耐压试验及其它必要的过程;
 (5)许可范围涉及真空绝热容器、多层压力容器、搪玻璃容器、非焊接瓶式容器、储气井等压力容器时,应当准备相应的试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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