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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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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条件

C1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许可条件

C1.1 基本条件

(1)有的设计工作机构、场所;

(2)有必要的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具备利用计算机进行设计、计算、绘图的能力,利用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出图率达到,具备在互联网上传递图样和文字所需的软件和硬件;

(3)有一定设计经验和独立承担设计的能力。

C1.2 人员

C1.2.1 任职条件要求

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校核、审核和批准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设计能力,能正确使用压力容器设计相关的软件,由鉴定评审机构通过理论知识考试、设计答辩等方式,对其进行压力容器设计能力评价。

理论知识考试包括压力容器设计相关的理论基础知识、压力容器设计制造中常见的实际工程问题、压力容器设计相关的法规标准等内容。设计答辩时应当针对相应许可范围产品的压力容器设计图样,对设计图样及其所涉及的相关技术问题从基础理论、法规标准、技术要求、结构形式、制造加工、计算方法等方面进行考核答辩。

C1.2.1.1 技术负责人

由单位主管设计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压力容器相关知识,了解压力容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对重大技术问题能够做出正确决定。

C1.2.1.2 设计批准人员

(1)从事本工作,具有较全面的相应设计技术知识;

(2)能够正确运用压力容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并且能够组织、指导各级设计人员贯彻执行;

(3)熟知相应设计工作和国内外有关技术发展情况,具有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在关键技术问题上能做出正确决断;

(4)具有3年以上相应设计审核经历及相关业绩;

(5)具有技术职称。

C1.2.1.3 审核人员

(1)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方针、政策,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较全面的相应设计技术知识,能设计质量;

(2)能够指导设计、校核人员正确执行压力容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能解决设计、安装和生产中的技术问题;

(3)具有审查计算机设计的能力;

(4)具有3年以上相应设计校核经历及相关业绩;

(5)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C1.2.1.4 校核人员

(1)能够运用压力容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指导设计人员的设计工作;

(2)具有相应设计知识,有相应的压力容器设计成果并且已投入制造、使用;

(3)具有应用计算机进行设计的能力;

(4)具有3年以上相应设计经历及相关业绩;

(5)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C1.2.1.5 设计人员

(1)具有相应设计知识;

(2)贯彻执行压力容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3)能够在审核人员的指导下独立完成设计工作,并且能够使用计算机进行设计;

(4)具有初级技术职称和一年以上的设计经历。

C1.2.1.6 分析设计人员专项条件

(1)具有压力容器相关本科以上学历;

(2)具有两年以上压力容器规则设计经历及相关业绩;

(3)具有包括有限元法在内的应力分析知识;

(4)能独立完成分析设计的相应设计、校核、审核工作,能使用计算机进行应力分析计算,并且能按照标准对分析结果进行评定。

C1.2.2 人员数量

(1)规则设计单位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少于10名,其中设计审核、批准人员不少于3名;

(2)分析设计单位的设计审核、批准人员,同时具备规则设计的审核、批准技术能力,才能从事压力容器分析设计的审核、批准工作;分析设计单位的专职设计人员,除满足规则设计单位的人员要求外,其专职分析设计人员一般不少于3名,专职分析设计审核、批准人员不少于2名。

C1.3 试设计要求

设计单位准备的试设计文件应当覆盖其申请范围,并且具有代表性,每名从事压力容器设计的人员至少准备1套试设计文件。试设计产品数量及要求见表C-1。

试设计文件不能用于制造和安装。

表C-1 试设计产品数量及要求

许可级别

试设计产品数量

备注

压力容器分析设计(SAD)

2套

一般依据JB 4732《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设计,至少1套高压容器、1套疲劳分析设计

固定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

金属容器,应为4套

一般依据GB/T 150《压力容器》设计,至少包含换热、储存、分离、反应容器各1套

石墨制压力容器,块孔式、列管式各1套

一般依据GB/T 21432《石墨制压力容器》设计

纤维增强塑料制压力容器,应为1套

依据相应的产品协调标准设计

移动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

移动式压力容器,应为相应级别的产品各1套

依据相应的产品协调标准设计,如包含真空绝热罐车,还应当增加相应产品的设计



C2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许可条件

C2.1 基本条件

C2.1.1 人员

C2.1.1.1 质量体系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制造过程的需要,设置并且任命质量工程师及设计、材料、工艺、焊(粘)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理化检验、检验与试验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质量体系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压力容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质量体系文件,具有所负责工作相关的教育经历和工作经验;如有关法规有要求,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胜任本职工作,并且不本附件表C-2所列理工科相关的学历与(或)工程类技术职称。质量体系人员任职要求如下:

(1)质量工程师应当具有从事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管理或者检验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2)检验与试验责任人员应当具有从事压力容器产品检验4年以上工作经历,所受教育应当是压力容器相关或者焊接、材料、无损检测等相关;

(3)设计责任人员应当具有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所受教育应当是过程装备制造(化工机械)、机械制造、机械设计等机械类,由鉴定评审机构对其进行能力评价;

(4)金属压力容器焊接、石墨压力容器粘接与浸渍、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含热塑性塑料衬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粘接(手糊)与缠绕(含热塑性塑料焊接)责任人员,应当具有从事金属压力容器焊接、石墨压力容器制造、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含热塑性塑料衬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制造4年以上工作经历,金属压力容器焊接责任人员所受教育应当是焊接或者材料成型相关;

(5)其他责任人员应当具有从事所负责工作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6)质量体系责任人员应当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通过岗位培训,能够履行岗位职责;

C2.1.1.2 技术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配备满足产品制造所需要的技术人员。技术人员数量的要求见表C-3。

表C-3 技术人员数量的要求

许可级别

机械相关

(人)

焊(粘)接相关(人)

技术人员总数

(人)

A1、**

5

3

12

A3、C1、C2级

3

2

8

A4、A5、C3级

2

1

5

**

5



10

D级

1

1

5

注C-2:表C-3中技术人员总数包含相关人员数量。

C2.1.1.3 焊工

采用焊接方法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配备满足产品制造需要并且具备相应资格的持证焊工,持证焊工的持证项目应当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焊接方法、材料种类和形式、焊接材料、焊接位置及焊接要素的要求。持证焊工人数的要求见表C-4要求。



表C-4 持证焊工人数的要求

许可级别

持证焊工(人)

A1、A2、A3、C1、C2级

10

A5、C3级

4

D级

6

C2.1.1.4 无损检测人员

(1)由本单位进行无损检测时,无损检测人员数量及持证项目应当符合表C-5的要求;无损检测外委(分包)时,制造单位只需按照表C-5的要求配备无损检测责任人员;

(2)采用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TOFD)的制造单位,需有TOFD Ⅱ级人员2人。

表C-5 无损检测人员数量及持证项目的要求

许可级别

无损检测责任人

持证项目

持证无损检测人员(人)

A1、**

UTⅢ或RTⅢ资格;

或者RTⅡ和UTⅡ资格、并且具有4年以上无损检测经历

RTⅡ

3

UTⅡ

3

MTⅡ

2

PTⅡ

2

A3、C1、C2级

RTⅡ和UTⅡ资格、并且具有4年以上无损检测经历

RTⅡ

3

UTⅡ

3

MTⅡ

2

PTⅡ

2

A5、C3、D级

RTⅡ或UTⅡ

RTⅡ

2

UTⅡ

2

MTⅡ

2

PTⅡ

2

A6

UTⅢ;

或者持有UTⅡ证、并具有4年以上无损检测经历

UTⅡ

3

MTⅡ

2

PTⅡ

2

C2.1.2 生产场地

(1)具备满足相应级别产品制造需要的生产场地;

(2)产品承压部件的焊(粘)接在室内作业完成;对于大型承压部件在室外焊(粘)接时,有必要的焊(粘)接质量的防护措施;

(3)具备满足原材料和焊(粘)接材料存放要求的库房或者场地,具有有效的防护措施;

(4)具备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耐压试验、泄漏试验和其他相关试验的场地及防护措施,并且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5)具备满足无损检测设备和器材存放要求的场所;

(6)具有能满足防护要求、空间适应产品检测需要的射线检测场地(曝光室)和能底片冲洗质量和底片保存的场所(境外制造单位参照执行);对少量由于产品规格问题等原因无法在场地进行射线检测,需在制造场地进行检测时,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防护措施。

C2.1.3 生产设备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切割设备、成形设备、机加工设备、焊接设备、焊接材料烘干和保温设备、起重设备、表面处理设备等,以及必要的工装。

不锈钢、有色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有的生产厂房(或者清洁场地)和生产设备,不得与碳钢混放或者混合生产;对于钛、锆、钽等容器的制造,还应当有的洁净封闭厂房;

(2)不锈钢和铜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有进行表面处理的设施;

(3)钛、锆等活性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有满足材料切割要求的水力切割或者激光切割设备;

(4)钛、锆等活性金属压力容器的热处理设备具有保持还原性气氛的能力。

C2.1.4 检验与试验装置

(1)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检测平台、无损检测装、理化检验装置、耐压试验装置、泄漏试验装置等;

(2)专项条件规定不能外委(分包)的检验和试验项目,制造单位有相应的检验与试验装置;

(3)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测量装置,并且按规定进行检定、校准合格。

C2.1.5 外委(分包)控制

制造单位应当有能力独立完成产品的总体组装、焊(粘)接、耐压试验、检验等制造过程。

制造单位的设计、无损检测、热处理、理化检验和筒节卷制工作可以外委(分包)[专项条件规定不得外委(分包)的除外]。无损检测受委托(承包)方应当是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或者有能力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持证单位。

C2.1.6 工艺要求

制造单位应当有产品本质安全的制造能力,能够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进行制造,并且在产品中体现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提供完整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制造单位应当有与压力容器产品制造相关的焊(粘)接、热处理、无损检测、耐压试验、泄漏试验等工艺文件。其中焊(粘)接工艺,制造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建立健全覆盖本单位所有产品的焊(粘)接工艺规程。建立焊(粘)接工艺规程所依据的焊(粘)接工艺评定应当在本单位进行,由本单位持证的熟练焊(粘)接人员使用本单位的设备设施焊(粘)接试件。

C2.1.7 试制产品

(1)试制产品应当能充分体现并且能验证制造单位申请许可范围内的制造和检验能力;

(2)有设计文件鉴定要求的试制产品,应当**先取得产品设计文件鉴定合格报告,方可试制产品;

(3)试制产品的试制过程应当接受监督检验;

(4)试制产品数量及要求见表C-6,制造单位至少准备1台许可范围的试制产品,如果1台试制产品不能包括许可范围产品的制造工艺,可以通过增加试制产品来达到对所有制造工艺的覆盖;试制品应当完成耐压试验,不得喷砂(丸)、油漆、涂装;铸造类等非焊(粘)接压力容器的制造工艺还应当包括铸件组装、耐压试验及其它必要的过程;

(5)许可范围涉及真空绝热容器、多层压力容器、搪玻璃容器、非焊接瓶式容器、储气井等压力容器时,应当准备相应的试制产品。



C2.1.8 换证产品

对于换证的制造单位,应当在持证周期内至少制造1台相应级别的产品,否则换证评审时按表C-6的要求准备试制产品。

C2.2 专项条件

C2.2.1 **大型高压容器

C2.2.1.1 生产设备

具有冷卷厚度不小于150mm的卷板机(锻焊结构的容器制造单位具有直径不小于5m、高度不小于2m的机加工设备)、不小于200t的单台起重设备和规格不小于5m×5m×10m的热处理设备。

C2.2.1.2 检验与试验装置

有透照能力不小于150mm的X射线检测装置或者TOFD检测装置。

C2.2.2 **高压容器

具有冷卷厚度不小于30mm的卷板机和单台不小于20t的起重能力。

C2.2.3 **球罐

C2.2.3.1 人员

同时具有板对接平、立、横、仰焊合格项目的焊工至少8人,同时具有板对管角接立、横、仰位置焊合格项目的焊工至少2人。

C2.2.3.2 生产设备

(1)有满足现场组焊所需要的焊机房、温度和湿度的焊材库房及焊材烘干和保温设备;

(2)有规定施焊条件的措施和设施;

(3)从事球罐现场整体热处理的单位,还应当有整体热处理的能力和相应的工装设备。

C2.2.3.3 检验与试验装置

(1)有现场射线检测作业所需要的安全防护及警戒设施和措施,处理底片的暗室设施;

(2)有满足储罐几何尺寸、柱腿垂直度、基础充水沉降等项目的检测器具和手段。

C2.2.4 **非金属压力容器

C2.2.4.1 **石墨制压力容器

C2.2.4.1.1 人员

(1)有经过培训的粘接和浸渍作业人员各至少2人;

(2)有经过培训的石墨容器质量专职检验人员和原材料理化性能检验人员至少2人,原材料理化性能检验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C2.2.4.1.2 生产设备

(1)有满足石墨原材料和树脂存放要求的设施;

(2)有满足石墨块等原材料烘干、切割的设备,有粘接拼接的工装夹具,有确保加工精度的切削和钻孔设备;

(3)有满足石墨浸渍、热固化的成套设备。

C2.2.4.1.3 检验与试验装置

(1)有满足石墨压力容器、石墨受压元件的检验与试验设备;

(2)有满足石墨容器原材料检验的试验装置,实验室条件、仪器设备满足有关质量、检验标准的要求;

(3)原材料理化性能检验可以外委(分包)给具有相应能力的检验单位。

C2.2.4.2 **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包括热塑性塑料衬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

C2.2.4.2.1 人员

(1)有经过培训的缠绕作业人员和粘接(手糊)作业人员各至少2人;热塑性塑料衬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还应当有经过培训的热塑性塑料焊接人员至少2人;

(2)有经过培训的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质量专职检验人员至少2人;热塑性塑料衬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还应当至少有1名热塑性塑料质量检验能力的专职检验人员;

(3)有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或者热塑性塑料衬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原材料理化性能检验能力的制造单位,应当配备经过培训的理化性能检验人员至少2人,并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C2.2.4.2.2 设计能力

(1)具备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的设计能力;

(2)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不少于5名,其中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名。

C2.2.4.2.3 生产设备

(1)有满足制造许可范围的纤维增强塑料或者热塑性塑料衬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全部工艺过程的制造能力;

(2)有满足制造许可范围的大规格及其以下规格产品制造的各型号模具、微机自动控制纤维缠绕生产线(包括制衬机、固化机、缠绕机和脱模机)、切割设备、打磨设备和搅拌罐、喷枪等原材料搅拌混合设备以及组装环等工装夹具;热塑性塑料衬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还应当有满足要求的塑料焊接设备。

C2.2.4.2.4 检验与试验装置

(1)有满足要求的纤维增强塑料和热塑性塑料衬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的检验与试验装置;

(2)有满足纤维增强塑料和热塑性塑料衬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原材料检验的试验装置,实验室条件、仪器设备满足有关质量、检验标准的要求;

(3)原材料理化性能检验可外委(分包)给具有相应能力的检验单位。

C2.2.**5级氧舱

C2.2.5.1 人员

(1)根据制造许可范围产品的技术特性,配备电气系统和安装责任人员,该责任人员由具有本科学历或者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担任;

(2)有与产品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工作等相关(机械、焊接和电气)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8人,从事产品设计的技术人员至少4人,其中电气技术人员人数不少于2人;

(3)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电工至少1人。

C2.2.5.2 生产设备

(1)具备制造许可范围内产品的设计能力,并且配备新产品设计开发和转化工艺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包括:设计制图、出图的硬件和软件);

(2)具备制造许可范围内产品自行完成的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工序、过程相适应的设备(如切割、成型、热处理、机加工、焊接、起重、表面处理、弯管等设备)以及相应的工艺装备;

(3)具备满足清洁条件要求的产品制造、组装和调试所需要的室内生产场地。

C2.2.5.3 检验与试验装置

具备满足产品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验收等过程所要求的品种、规格、精度、数量的检验与试验装置、仪器、仪表,如电气测试仪器、仪表(兆欧表、接地电阻测试议、交流耐压测试仪、漏电流测试仪等)、光学测试仪、声学测试仪等,还应当具有产品电气检验与试验所要求的防护措施。

C2.2.6 **压容器

C2.2.6.1 人员

具有中、机加工人员至少2人(境外制造单位应当是熟练机加工人员)。

C2.2.6.2 生产设备

具有满足产品制造的机械加工、热处理设备。

C2.2.6.3 检测与试验装置

具有低倍组织、晶粒度、非金属夹杂物、残余应力检测等相关装置,具有自行进行压容器超声检测装置。

C2.2.7 C1级铁路罐车,C2级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C3级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

C3级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制造单位除符合本节的有关要求外,还需要取得B1级无缝气瓶制造许可证。

C2.2.7.1 人员

(1)制造单位配备安全附件责任人员,该责任人员由具有理工科本科学历或者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且有从事安全附件相关的3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人员担任;

(2)至少有2名经过培训的安全附件工作人员;

(3)C3级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制造单位持证焊工中至少有2名氩弧焊焊工;

(4)C3级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制造单位,至少有4名经过培训的组装人员。

C2.2.7.2 生产设备

(1)C1级铁路罐车制造单位具备铁道线路, 同时具备转向架制造、制动及车钩缓冲装置、整车落成的相应工装及设备;

(2)有的底架吊装工装和组对工装或者的框架组对装置和立柱拉力试验设备;

(3)有气体加压设备、有抽真空工艺要求的还需具备抽真空设备;

(4)有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称重衡器。

C2.2.7.3 检验与试验装置

C3级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制造单位有气瓶静平衡测试装置,阀门试验装置。

C2.2.8 D级中、低压容器

具有满足产品制造所需的卷板机和单台不小于10t的起重能力。

C2.2.9 特殊结构压力容器专项条件

除符合相应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外,还应当具有本节的专项条件。

C2.2.9.1 真空绝热容器

C2.2.9.1.1 人员

有经过培训的检漏人员。

C2.2.9.1.2 生产设备

(1)有满足产品制造要求的充填、抽真空和脱脂设备;

(2)产品采用缠绕绝热材料绝热方式的制造单位,有的洁净和可控制温湿度的缠绕房和缠绕工装;

(3)具备吸附剂活化设备,加热温度区间应能有效保障活化需求;

(4)具备的抽真空房、相应的内外容器套合设备或工装。

C2.2.9.1.3 检验与试验装置

有膨胀珍珠岩含水率分析仪器、蒸发率测试仪、露点测量仪器、油脂含量检测分析、真空测量仪器及氦质谱真空检漏仪(具备相应的标准漏孔等校准工具)。

C2.2.9.2 搪玻璃压力容器

C2.2.9.2.1 人员

(1)配备搪玻璃质量责任人员,该责任人员由具有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工程师以上的技术职称,并且有从事搪玻璃容器制造4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人员担任;

(2)至少有2名经过培训的搪玻璃过程作业人员;

(3)有经过培训的搪玻璃压力容器质量专职检验人员和搪玻璃釉理化性能检验人员各至少2名。

C2.2.9.2.2 生产设备

(1)搪玻璃压力容器罐体、罐盖的搪玻璃制造过程不允许外委(分包);

(2)有满足产品生产的工装、设施和场地,包括喷砂(丸)、磨光等基体表面处理设施;

(3)有喷涂过程中搪玻璃釉密闭、均匀悬浮和喷涂压力稳定的搪玻璃釉喷粉装置;

(4)有温度可控制、可自动记录、可显示的搪烧炉,有搪烧烧架和搪烧整形装置,有搪烧和喷粉场地,并且与喷砂(丸)、磨光区域有效隔离或者远离,有防污染的搪玻璃釉储存场地。

C2.2.9.2.3 检验与试验装置

(1)有满足产品检验与试验所的检测仪器与装置,包括搪玻璃层测厚仪2台和不20KV的直流高电压检测仪2台、搪玻璃件几何尺寸检测工具、整机试验台、搪玻璃釉理化性能检验装置;

(2)搪玻璃釉理化性能检验可外委(分包)给具备相应能力的检验单位。

C2.2.9.2.4 试制产品

(1)试制产品应当为搅拌容器;

(2)试制产品应当为标准产品,其结构型式、尺寸、规格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

(3)试制产品的规格要求:申请产品规格小于或者等于5000L的,应当提供所申请的大规格的试制产品;申请产品规格大于5000L,且小于或者等于12500L的,应当提供大于或者等于6300L的试制产品;申请产品规格大于12500L的,应当提供大于或者等于16000L的试制产品。

C2.2.9.4 多层压力容器

C2.2.8.4.1 人员

有热套、包扎和缠绕技术人员,作业人员经过培训。

C2.2.9.4.2 生产设备

(1)具有热套、包扎、缠绕等设备;

(2)有与多层容器制造方法相适应的拉(压)、夹紧、套合装置和工装胎具,套合装置具有能够自动记录温度曲线的能力。

C2.2.9.4.3 检验与试验装置

有满足层板(带)、套合间隙和松动面积以及缠绕(钢带错绕)倾角等检测要求的器具。

C2.2.9.5 储气井

C2.2.9.5.1 人员

(1)配备钻井、固井责任人员和钢管组装责任人员,固井责任人员应当具备工程师以上职称;

(2)制造单位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至少包括持有UTⅡ、RTⅡ以上无损检测证资格的人员各1名;

(3)制造单位钢管组装、固井作业人员数量应当满足本单位储气井制造多个现场的需求,每个制造现场均应有钢管组装及固井作业人员,并且钢管组装及固井作业人员不少于8人。

C2.2.9.5.2 生产设备

(1)钢管组装、固井过程不得外委(分包);

(2)具有满足储气井制造要求的液压大钳(即套管动力钳,大扭矩应不小于28KN·m)、动力系统、夹具等钢管组装设备;

(3)具有满足水泥固井要求的泥浆泵。

C2.2.9.5.3 检验与试验装置

(1)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项目不得外委(分包);

(2)具有满足储气井制造要求的测厚仪、长度尺、卡尺、丝扣锥/规、压力表、压力扭矩表等;

(3)具有至少2台高工作压力不小于45MPa的压力试验泵。

C2.2.9.6 非焊接瓶式容器

C2.2.9.6.1 人员

(1)无损检测人员的数量应当与生产能力相匹配,每台在线无损检测设备(UT或者MT),每班次至少应当配备1名Ⅱ级以上无损检测人员,总人数至少3人;

(2)至少有金属材料、热处理或者相关的技术人员2人。

C2.2.9.6.2 生产设备

(1)气瓶旋压收口、热处理、无损检测、瓶口加工等工序应当形成生产流水线;

(2)至少有2台收底及收口机;

(3)具有能够进行自动温度控制的热处理炉,并且应当配置多点温度记录仪,记录仪测温点的布置应能覆盖有效加热区;

(4)具有瓶口内、外螺纹数控加工设备。

C2.2.9.6.2 检验与试验装置

(1)具有在线超声自动检测(UT)装置,并且能同时具备全面积超声探伤及筒体段测厚功能;

(2)具有在线磁粉自动检测(MT)装置和瓶口螺纹内表面磁粉检测装置;

(3)具有在线硬度检测装置;

(4)具有与气瓶产量相匹配的、能够实时录入瓶号、自动记录试验时间、

试验压力、保压时间、弹性膨胀量、残余变形量等相关参数并且能输出水压试验报告的外测法水压试验装置;

(5)具有与气瓶产量相匹配的气密试验装置以及与其能力相配套的无油空气压缩机或者与之相当的气源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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