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于兽经营的营业场所和仓库应当整洁、明亮并保持良好通风、干燥,其面积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以下规定条件:(一)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城区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营业场所和仓贮面积均不少于50平方米。(二)在乡镇以下(含乡镇)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营业场所和仓贮面积均不少于4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