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明伟源代理记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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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供应信息 > 商务服务 > 咨询服务 > 管理咨询 > 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详细介绍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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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李*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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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1959876919@qq.com
联系地址: 李沧区重庆中路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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