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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随着中国对外经贸往来的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企业向国外出口商品,开展经贸合作,其中,衍生大量的票据、证明等文书往来,中国与国外文书真实性的采信与法律效力问题成为一个重要课题。领事馆签章作为国家之间的文书推介活动,可通过对有关公证文书和商业文书环环相扣的确认,有效避免文书接受国因怀疑签字或印鉴的真实性而拒绝接受文书。可以说领事馆签章是企业出口可少的“通行证”。要想获得这个“通行证”,除了要办-理外交部认证司的签章手续外,同时还要办-理外国驻华领事馆的签章手续。有了领事馆签章这个“通行证”,企业的文书才能与使用国当地的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才能在使用国被接受。

 

是否可以只办-理中国外交部或地方外办的领事馆签章,而不办-理外国驻华领事馆的领事馆签章?

绝大多数国家的主管机构,如内政、民政、劳动或司法等部门,只接受经自己国家的外交或领事馆机构签章的外国文书。如涉外文书只办-理中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外办的领事馆签章,而不办-理文书使用国驻华领事馆的领事馆签章,会导致被文书使用国拒绝接受。因此,通常情况下,送国外使用的涉外文书需办-理双签章。只有在当事人明确了解文书使用国只要求对涉外文书办-理单签章的情况下,才可只办-理中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外办的领事馆签章,不办-理外国驻华领事馆的领事馆签章。

 

涉外公证/书的格式.

根据我国《公证法》的有关规定,涉外公证/书只能由涉外公证处出具。在证词、格式及用纸等方面都有专门规定,而且必须有相关外文译文。普通公证/书不能申办领事馆签章,也不能送往国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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