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馆签章的历史沿革:领馆签章制度是随着国际商业往来的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具有悠久的历史,在对外交往和文书流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50年代初,阿拉伯国家联盟决定对以色列进行经济制裁,并同时抵制与以色列有经贸业务往来的外国企业。为此,阿拉伯国家对向其出口的货物所涉及的单据,要求有阿拉伯国家驻该国的使(领)馆予以领馆签章,主要是证明出口商品与以色列无关。从此,领馆签章业务得以在我国开展。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一些南美国家和部分欧洲国家对我国向其出口贸易也相继实施了领馆签章制度。目前,世界上还有个别国家还未与我国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但是民间的商业往来仍很频繁。随着中国对外交往的不断扩大和中国国际地位的提升,一些国家还单方面免除了中国境内文件送往该国使用的领馆签章,这些国家有美国、日本、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 在国际贸易中,对出口商的商业单据和文件以及其他机构的涉外文件由外交部、领馆机构加以签章这已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做法。同时,领馆签章不仅仅是一种国际惯例,而且在不少国家中是以法律的形式来加以规定的。更为重要的是领馆职能的一个体现,它不仅涉及到贸易问题,还涉及到国与国之间的关系。
领馆签章的概念
领馆签章(LEGALIZATION BY EMBASSY OR CONSULATE),又称“领馆签章”。从广义上来说,领馆签章是指由外交、领馆机构证明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上**一个签字或印章属实,从而使该文件具有境处使用的法律效力。
在我国出口贸易中,许多国家和地区对我国的出口企业所提供的涉外商业单据和文件,要求经该外国驻华领馆签章,方可在进口时办-理通关结汇手续。
1.国内领馆签章中的“单签章”
所谓国内领馆签章中的“单签章”,是指我国内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商业文书拟送往国外使用前,办-理好我国外交部认证司或其授权的地方外办的领馆签章后,文书使用国告知,无需办-理该国驻华领馆的领馆签章,文书使用国即可接受该文书。这通常被叫做“单签章”。
2.国内领馆签章中的“双签章”
所谓“双签章”,是指我国涉外公证或商业文书在送国外使用前,办好我国外交部认证司或其授权的地方外办的领馆签章后,还需按文书使用国要求办-理该国驻华领馆的领馆签章,方可被文书使用国接受。这通常被叫做“双签章”。
3.如何知道要办-理单签章还是双签章
一般情况下,应按照有关驻华领馆和文书使用国的要求办-理单签章或双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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