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可以。因为外国驻华使馆不掌握我国国内公证/书或其他文书出证机构的签字或印章备案,难以核实文书真伪,所以要求文书必须先经盖章处或外交部委托的地方外办盖章,而后外国驻华使馆再确认盖章处或地方外办的印章、签字属实。
我国内地文书送国外使用,办-理使馆盖章对文书有何要求?
答: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涉外公证/书只能由涉外公证处出具,在证词、格式、用纸等方面都有专门规定,而且必须有译文。普通公证/书不能办-理使馆盖章,不能送往国外使用。此外,对申请办-理使馆盖章的涉外公证/书和商业文书,不同的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馆在审核时有不同的要求。外交部认证司会及时将所掌握的外国使馆的新要求通报有关文书出证主管机*关,提醒其在出具文书时考虑文书使用国的相关要求。因此,当事人在向有关机构申请出具文书时,应该明确告知文书拟送往使用的国家、使用目的及其他相关信息,以便相关机构准确出。
为什么要办-理使馆盖章?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许多国家和地区出于保护本国市场的需要,纷纷制定了严格的贸易保护政策,要求我国出口企业所提供的涉外商业单据和文件,需经该国驻华使馆盖章,才能在进口国办-理通关结汇手续。使馆盖章不仅仅是一种惯例,而且在不少国家是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的。经过盖章的单据和文件具有域外使用的法律效力,为使用国有关当局所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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