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可以。因为外国驻华领馆不掌握我国国内公证/书或其他文书出证机构的签字或印章备案,难以核实文书真伪,所以要求文书必须先经认证处或外交部委托的地方外**,而后外国驻华领馆再确认认证处或地方外办的印章、签字属实。
我国内地文书送国外使用,办-理领馆认证对文书有何要求?
答: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涉外公证/书只能由涉外公证处出具,在证词、格式、用纸等方面都有专门规定,而且必须有译文。普通公证/书不能办-理领馆认证,不能送往国外使用。此外,对申请办-理领馆认证的涉外公证/书和商业文书,不同的文书使用国驻华领馆在审核时有不同的要求。外交部认证司会及时将所掌握的外国领馆的新要求通报有关文书出证主管机*关,提醒其在出具文书时考虑文书使用国的相关要求。因此,当事人在向有关机构申请出具文书时,应该明确告知文书拟送往使用的国家、使用目的及其他相关信息,以便相关机构准确出。
领馆认证是指一国外交、领馆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公证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书上,确认公证机构、相应机*关或者认证机构的**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的活动。由于领馆认证的特殊作用,可以形象地将其比喻为发给涉外文书的“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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