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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家住西安市的任女士在其居住的小区购置了一套门面房,原计划在家门口开一家小型超市,但因资金原因未能如愿,为了不让门面房闲置,任女士将该房出租给了许先生,双方经协商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租金为人民币一万八千元。租期届满后,许先生打算继续租赁,任女士也没有收回该门面房,但双方也未另行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后来就发生了一些纠纷,一起来随陕西法律咨询千纳美来看看吧。

又过了一年后,任女士找到了合作伙伴,具备了开超市的资金条件,打算收回出租给许先生的门面房,自己开超市。于是,任女士找到许先生,希望解除二者之间的租赁关系。但许先生认为,双方对租赁期限未明确约定,自己仍有继续租住房屋的权利。对此,双方产生了矛盾。

本案中,**先应当了解的是,案涉合同实质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34条**款规定的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签订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解除合同一方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所以本案中,任女士对二者之间租赁合同享有任意解除权,但出租人任女士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许先生。

此外,不定期租赁合同还包括《民法典》第707条规定的“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以及《民法典》第730条规定的“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均对其经协商签订的租赁合同具有任意解除权。也即双方当事人均可随时解除符合上述情形的不定期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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