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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与

《增值税暂行条例》比对表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与*******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对比: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

*******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

**章 总则

 

**条  在*******境内(以下称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条 在*******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发生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务院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除外。

 

进口货物,按照本法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  一般计税方法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应纳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按照应税交易销售额(以下称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四条  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计税价格不包括增值税额。

 

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五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且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

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本法规定的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选择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  本法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本法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七条  *******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八条 *******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应税交易

 

第八条  应税交易,是指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

 

销售货物、不动产、金融商品,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金融商品的所有权。

 

销售服务,是指有偿提供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九条  本法**条所称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或者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

 

(三)销售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四)销售金融商品的,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或者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

 

第十条  进口货物,是指货物的起运地在境外,目的地在境内。

 

**条  下列情形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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