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中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将防雷类别建筑物分为一、二、三,对**类防雷建筑物和、三类(如爆炸危险环境、文物)一部分建筑物主要是依据其重要性和使用性质划分,一些难以确定防雷类别的建筑物则根据计算其损坏概率确定其危险程度进行划分。根据以上的分类方法进行防雷的设计和施工,起到了规范建筑防雷分类的作用,使建筑物因地制宜地采取了正确防雷设计。但通过与设计人员的交流与近几年的图纸审核经验,认为以此为分类在实际使用效果中还是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根据重要性和使用性质划分,分类条文中也存在不合理之处
(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中.0.2条和2.0.3条四、五、六款对于爆炸危险环境分别划分为一、二类防雷建筑物,但实际上在偏远地区的火工产品等库房周围仅有一个看管人员,只存放少量火工品,且火工品放在金属保险柜内,有良好的防静电接地 ,且库房与值班房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在其它措施完善规范的重要条件下,雷击所造成的伤亡事故的可能性极小或造成的损失并不大,故而是否应当按一、二类防雷设计有待于探讨。
(2).0.3条对人员密集场所的公共建筑物没有一个定性的标准,是按建筑物常住总人数划分,或是按平均存在人数划分,人数多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这些都无法确定,只能主观判定,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3)规范中建筑物(构建物)范围采用列举法,包涵的范围不够宽在建筑物中,如桥梁、隧道、地铁等未包括,存在分类遗漏情况。
(4)总则.0.2 条又特别指出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而实际分类条文的所涉及的易燃易爆场所多数均为各化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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