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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电商企业发放人人有份的福利费是否免征个税
社交电商企业发放人人有份的福利费是否免征个税
2020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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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件起批
区域:
广东 深圳 宝安区
关键词:
社交电商节税 佣金处理 节税筹划
联系人:
庄* 先生 (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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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从事网络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社交电商活跃于人人可分销的市场下,当企业发放人人有份的福利费是否免征个税?
根据《**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第三条规定,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因此,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刚创业的社交电商企业老板需要注意了,所有社交电商都要依法纳税,依法开具发票,诚实交易,禁止虚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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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深圳嘉灵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
庄* 先生 (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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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zhx@zihuix.com
联系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N23区龙光世纪大厦A栋120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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